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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0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因欠满某甲的债务,于2014年将其在微山县某镇某村开发的住宅楼某号楼某单元201室以7.6万元价格、某单元201室以8.6万元价格、某单元401室以6万元价格抵偿给满某甲,后满某甲将三套房子分别出售给他人。2015年初,吴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裴某某、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签订定房合同的形式将某单元201室以8.5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刘某某,某号楼某单元201室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裴某某,某号楼某单元401室以9.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的姚某某,被害人刘某某、裴某某、姚某某支付房款后无法入住。吴某某于2017年11月退还裴某某2.4万元,其余钱款尚未退还。

2、2015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将其在微山县某镇某村开发的住宅楼某号楼某单元301室以8.1万元价格卖给刘某某,2017年5月17日刘某某将房屋转卖给张某某。因吴某某欠水某某的债务,2016年4月在被害人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吴某某又将该房屋以7万元价格抵偿给被害人水某某,造成水某某无法入住。

3、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其在微山县某镇某村开发的住宅楼某楼某单元502室作价6万元抵债给满某甲。因吴某某欠林某丁的债务,2016年1月9日吴某某在被害人林某丁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某号楼某单元502室和5号储藏室作价7万元抵债给被害人林某丁,2017年8月6日吴某某又将该5号储藏室以0.5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乙。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采取“一房二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4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欠条、定房合同、买卖协议、收据、汇款凭证、保证书、银行卡业务回单等;2.证人满某甲、彭某某、满某乙、林某甲、某乙斗、张某某、林某丙、史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电话录音;4、被害人刘某某、裴某某、姚某某、水某某、林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兆勇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查资料1宗、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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