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办事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派出所斜对面的公交车车站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钳子、螺丝钉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民警根据被盗车辆的定位信息发现了被盗车辆的行驶轨迹,后民警用警车将被告人吴某某堵在大连市金普新区得利镇东马村马屯的一个胡同内。被告人吴某某为逃跑,驾驶被盗的摩托车撞击警车,造成被盗摩托车和警车部分部件受损,后其被警察抓获。被盗车辆被现场扣押后,并返给了被害人刘某某。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333元,三轮摩托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94元,警车被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8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警车维修材料明细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24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