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230号
被告单位: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高某甲。
诉讼代表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身份证号码:210724************,现任甲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甲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吴某某、高某甲、王某某、高某乙、余某某、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开始,芜湖市**人民医院多肿瘤标记物(12种)试剂盒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被告单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某甲、股东、被告人吴某某、股东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商量,为了增加中标概率,决定找一些其他公司串通投标。由于吴某某在乙公司工作过,和乙公司内部人员熟悉,就直接安排员工去乙公司拿了参加投标所需要的资料;后吴某某、高某甲共同出面找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表达想要借用其公司资质参加*院项目招标的想法,李某某答应后,安排员工和甲公司员工来芜湖办理了这个项目的报名手续和密钥,并将丙公司的有关资料借给甲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吴某某又联系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借用其公司资质参与芜湖*院项目投标,余某某在明知吴某某是找其串通投标的情况下,安排戊公司员工赵某某进行配合。赵某某安排业务员到芜湖招标中心办理了该项目的报名工作和密钥,并把公司的投标所需资料交给甲公司。
该项目共招标三次,第一次高某甲、吴某某等人拿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第二次拿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上述各参与投标公司的标书均在吴某某等人的安排下,由吴某某和王某某共同确定标书内容,由甲公司员工高某乙(另案处理)制作。由于高某乙制作的标书不规范,导致前两次均流标。第三次高某甲、吴某某等人拿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戊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这一次王某某在咨询了别人之后指导高某乙制作了上述公司的标书,最终甲公司中标,中标价人民币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芜湖市委巡察问题移交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招标公告、开标签到表及中标通知书等、投标资料、相关公司企业内档和企业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与他人串通,统一收集戊公司、乙公司投标所需材料,并由被告单位员工高某乙统一制作参与串标公司的标书进行投标,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38********;
2.起诉书和量刑建议各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侦查卷5册,笔录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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