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四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2000********(登记有误),汉族,苏州工**学院学生,住江苏省泰兴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泰兴市**街道**府**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戴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为满足个人爱好,在泰兴市**镇**花园**楼**室内,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黑白泰加蜥蜴2只用于饲养。后因饲养不周,2只蜥蜴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的蜥蜴为黑斑双领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II。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爬宠饲养箱(照片)等物证;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学籍证明》《新生儿记录》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检验工作记录;
7.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习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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