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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某,女,1950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桂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多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桂某某在长江捕鱼虾来补贴家用。

2020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经常来到武穴**江大闸水域,将地笼网放置到江某甲,等到第二日凌晨再去收集地笼网里的江虾江某乙。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又来到武穴**江大闸水域,驾驶小铁船前往江边收取地笼网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

被告人吴某甲因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桂某某仍然要求吴某甲去长江下地笼网。2020年6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再次来到武穴**江大闸西面护堤林区,将2条地笼网放入水中,共捕获鳜鱼苗、鲫鱼、小杂鱼共计十几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禁渔期。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的地点“武穴市大闸口附近的长江水域”属于长江“干流江段”,是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武穴市**局证明、保证书、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丙、何某某、郭某某证言;3.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非法捕捞水产品中心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4.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桂某某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监控视频光碟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吴某甲、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桂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在长江武穴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桂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鸣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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