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5********,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乡**村**组**号,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鹰潭市余江区**往**镇方向行驶,途径**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碰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邵某某,事故发生后,吴某甲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邵某某符合因车祸外伤导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邵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来到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7月21日,吴某甲家属支付被害人邵某某家属安葬费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120急救派车单、影像诊断报告、鹰潭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鹰潭市人民医院护理记录单、门诊收费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收据、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车灯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事故现场车辆现场照片;

6.事故现场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先英

检察官助理 齐铁涛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