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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5********,汉族,大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鄂JJ****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市石大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大法寺镇步塘村路段时,不慎将前方同向的行人吴某乙撞倒,造成吴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于2019年12月24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吴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6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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