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1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系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鄂东区业务员,公司要求吴某甲去找公司以前客户的对账单、销售回单上盖章,被告人吴某甲为图方便,先后两次在淘宝店铺上找网店私自伪造了以前与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湖北蕲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鄂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凡口分公司、武穴市**镇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部和武穴市**镇供销社**农资经营店的印章共计5枚。
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原印章及伪造印章模板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乙、吕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黄冈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私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942****;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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