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1998年7月28日因吸毒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处以强制戒毒六个月;2003年8月27日因复吸毒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9月2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阿六酒楼”驶往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方向。当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车途经柯桥区柯桥街道湖滨路上谢立交桥以北100米处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继续驾车逆向行驶至上谢立交桥西北闸道口停下,在检查车辆受损过程中,被正在附近执勤的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已赔偿绍兴**科技有限公司损失。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复印件、价格评估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黄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6757****;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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