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午餐与朋友吴某乙在黄州区陈策楼镇陈策楼村饮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鄂JF****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吴某丙从黄州区陈策楼镇陈策楼村出发,沿黄州区上砂线转入106国道,行至陶店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吴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4. 鉴定意见: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 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吴某甲系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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