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93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9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9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920,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9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丁,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23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吴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王某甲、吴某乙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在颍上县**乡**村**家园及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王某乙、吴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1)三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9年6月份,颍上县**乡**村**庄村民张某某、陈某某、范某某三家在建房期间,被告人吴某甲采取辱骂工人、阻止施工等方式不让三家建房,后向每家索要1100元,合计3300元。
2014年,吴某甲多次到**镇**大市场工地阻止施工,以工程“提成”款的名义向承建商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分别索要1.2万元、1.6万元、1.2万元,合计4万元。
2010年至2012年,吴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8月20日22时许,在**乡**村**庄,吴某甲因琐事和村民王某丙发生争执,吴某甲对王某丙实施殴打,致王某丙眼部受伤。
2011年10月22日10时许,在**乡**村**庄,吴某甲对上门清收贷款的**信用社工作人员王某丁无故殴打。
2011年9月1日11时许,在**乡**村**庄,吴某甲要求租其二爷吴某戊的土地给别人开砂石厂使用,吴某戊不同意,吴某甲便对吴某戊实施殴打。吴某戊妻子王某戊上前阻拦,吴某甲又对王某戊实施殴打。
2012年1月16日18时许,在**乡街道路口西侧水果摊,吴某甲无故对陈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吴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吴某丁多次拦截、辱骂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8日12时许,在**家园门口,吴某甲、王某乙、吴某丁等人无故对穆某某进行辱骂;
2017年2月25日14时许,在**售楼部二楼项目部,吴某甲、王某乙、吴某丁等人拦截江某某、王某亥,并对两人进行辱骂。
2017年6月22日18时许,在**售楼部门口,吴某甲、王某乙、吴某丁等人无故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吴某甲又用手中已点燃的烟头砸向张某某,致其嘴角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承包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亥、梁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王某乙、吴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2)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7年下半年,在颍上县**家园,吴某甲要求向顾某某承包的工地送建筑材料,顾某某等人拒绝,吴某甲以阻止施工相威胁,向顾某某索要6万元,顾某某被迫于2018年5月18日转账给吴某甲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吴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1)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6年下半年,吴某丙以原来开发商少赔偿0.3亩土地补偿款为借口,多次采取锁门、阻止施工等方式,向开发商张某某等人索要10万元。张某某等人被迫分别于2018年1月、2月、3月三次共计给吴某丙现金10万元。
2017年下半年,在**家园建筑工地,吴某丙要求向该工地送建筑材料,被顾某某等人拒绝,吴某丙以此为由向顾某某索要补偿款4万元。2018年9月份的一天,顾某某等人承建的11号楼浇顶,吴某丙阻拦商砼车辆进入工地,向顾某某索要1万元。顾某某于2018年9月5日转账给吴某丙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7年下半年,吴某丙介绍陈某某到顾某某等人建筑工地承包钢筋活,后以介绍其干活向其索要报酬,陈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被迫让林某某代其向吴某丙转账1.5万元。
2017年8月的一天,吴某丙、吴某甲二人合伙建七层楼房挖地基时,吴某丙指使他人使用挖掘机对**家园的围墙墙基进行挖掘,致使60多米的围墙倒塌。2018年4月份的一天,在建设七层楼房搭外墙脚手架时,吴某丙指使他人将**家园大门东侧的两间活动板房强行拆除。经评估,围墙损失价值人民币1.5973万元、活动板房损失价值人民币0.34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评估报告;
6.勘验笔录。
三、吴某乙、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1)吴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8年上半年,吴某乙以自家房屋要拆迁没有房子住为由,多次阻止**家园工地施工,向张某某等人敲诈位于**家园内中心路西侧房屋一套,经评估,房屋价值人民币33.83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评估报告。
(2)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4年上半年,在**家园,王某甲因其土地被租用没有地方住为由,多次采取辱骂、阻止施工等方式,向江某某等人索要5万元。
2017年上半年,王某甲以给**家园工地打工为由,向**家园工作人员顾某某、穆某某等人索取工资,二人担心王某甲到工地纠缠闹事,被迫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共计支付给王某甲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收条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吴某乙、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6年下半年,王某甲、吴某乙以土地涨价为借口,多次到**家园工地滋事,向张某某等人索要财物。后张某某被迫于2016年11月28日支付给王某甲5万元, 于2017年5月26日转账给吴某乙妻王某某账户20万元,合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收条、汇款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四、其他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2月9日15时许,在颍上县**乡政府院内,吴某乙酒后对**乡党委书记韩某某无故辱骂,严重影响**乡党委政府办公秩序,当日吴某乙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
2.2011年8月4日11时许,在**乡与颍州区分界牌北侧,吴某乙、吴某甲、王某甲、吴某丙开铲车铲土,将郑某某家具厂大门堵上,欲敲诈其财物未果。
3.2016年12月24日17时许,在**乡**家园大门口,吴某甲因向**家园开发商索要钱财未果,驾驶报废车辆将**家园大门堵上。
4.2017年2月7日16时许,在**乡**家园,吴某丙因向**家园开发商索要钱财未果,吴某丙将**家园售楼部、食堂、项目部三处大门锁上。同年6月22日9时许,在**乡**家园,吴某丙因向**家园开发商索要钱财未果,用锁将**家园大门锁上。
5.2017年6月22日10时许,在**乡**家园,王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家园工地阻止施工,并殴打、辱骂施工人员顾某某。
6.2017年7月14日8时许,在**乡**家园,王某甲无端辱骂穆某某。穆某某等人报警后,在出警民警正在做笔录时,吴某乙无端殴打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穆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吴某丁多次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
被告人吴某乙、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吴某丙的行为触犯本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告人吴某乙、王某甲的行为触犯本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王某乙、吴某丁的行为触犯本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王某甲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吴某丁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琪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住颍上县**乡**村**庄**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吴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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