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1时许, 在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村**路西侧吴某甲的非法洗石加工点内,工人董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在厂内施工,后董某某卷入洗石机转轮受伤,经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吴某甲作为加工点业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相关生产、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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