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盗窃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金沙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吴某路经金沙县**街道**同心成**ktv对面**餐厅门口时,听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二轮摩托车储物格内的一部苹果iphoneX手机在响,于是吴某将这部苹果iphoneX手机其盗走,手机壳内有一张100元人民币现金,经鉴定吴某盗窃价值为3666元。后吴某通过网络电话及微信联系陈某某要求陈光驰给其3000元人民币才将手机还给陈某某,陈光驰遂报案。现在被盗手机及100现金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吴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陈光驰的价值3666元iphoneX手机一部(当时手机壳内有现金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精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