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周俊枫,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18年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磊,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2018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闻宇,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2018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佳青、宋炳刚,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松,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2018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俊枫、曹磊、李闻宇、徐松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周俊枫的女朋友鞠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男,殁年18岁)以及其朋友李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万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旁某某KTV唱歌,期间李某某向鞠某某表白,鞠某某隐瞒自己已有男朋友的事实,同意与李某某交往。当晚张某某打电话告知周俊枫李某某追求鞠某某一事,期间徐某甲等人亦知晓了鞠某某有男朋友。后周俊枫与鞠某某联系时,徐某甲、曾某某等人在电话中与周俊枫发生争吵并表达了要打架的意思,周俊枫应允。
周俊枫因担心对方人多自己一个人去吃亏,邀约被告人曹磊、李闻宇、徐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前往,并告知此行可能要打架,曹磊又主动联系了被告人徐松来帮忙。李闻宇随身携带两把匕首到市中区圣飞歌城外跟周俊枫等人汇合后,将其中黑色刀柄匕首交给周俊枫,自己留了把银色刀柄匕首。徐松驾驶车牌号为川******轿车从夹江到乐山接到周俊枫等人后一同前往**KTV。途中徐松询问是否准备了工具,并告知轿车后备箱里有根木棒,周俊枫将黑色刀柄匕首拿给徐松,曹磊下车在市中区**小区附近江边绿化带中找了两根长约1米,直径约5厘米的木棒。
当晚10时50分许,周俊枫等人到达**KTV附近。周俊枫先行与徐某甲等人在育贤门东侧人行道处交涉,周俊枫要鞠某某跟他走,李某某亦问鞠某某到底选择谁,鞠某某沉默不语,徐某甲等人便不让周俊枫带走鞠某某,双方因此再次发生口角争执。周俊枫见不能顺利带走鞠某某,打电话给在附近观望的曹磊让把自己这方的人带过来,并伸手去拉鞠某某,徐某甲挡在鞠某某前面进行阻拦,进而与周俊枫相互推搡,赶过来帮忙的曹磊、李闻宇、徐松、徐某乙站在周俊枫身旁与李某某、曾某某互相吼骂,在此过程中,周俊枫向李闻宇要来匕首朝徐某甲胸部捅了一刀,徐松亦拿出匕首威胁对方不准动。见有人受伤,周俊枫等人乘徐松驾驶的轿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某甲被送往乐山市人民医院急救,次日凌晨0时2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徐某甲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左心室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2018年2月22日1时45分许被告人周俊枫、曹磊、李闻宇在峨眉山市**网络会所被抓获,同日15时许被告人徐松在市中区**镇**社区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枫、曹磊、李闻宇、徐松持械聚众斗殴,在此过程中,周俊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俊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磊、李闻宇、徐松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周俊枫、曹磊、李闻宇、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18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周俊枫、曹磊、李闻宇、徐松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二十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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