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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峻森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 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国外上家将大麻叶邮寄至中国境内。2019年9月17日,EMS邮件编号为EE17055******的邮件到达重庆市,周某某安排廖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重庆市九龙坡区万科西九小区菜鸟驿站取该邮件,廖某某及邓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取件现场后,廖某某又通过手机下单安排美团快递员将该邮件送往重庆市江北区观府国际小区附近,后因怀疑有警察跟踪,放弃该邮件。经称量,该邮件内夹藏大麻叶463.23克,经检验含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9年11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保利江上明珠小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麻叶;2.书证:前科判决书、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邓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海关查验记录、提取封存、扣押、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走私大麻叶463.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从事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云鹏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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