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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甲集资诈骗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址:河南省**市**县**镇。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3日被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2019年2月28日被怀仁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址:河南省**县**乡**村。2006年5月22日因强奸罪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南省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市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王某甲和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以张某甲的名义租下怀仁市**路**号商铺,安排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并指派被告人张某甲和孙某某(在逃)经营该公司,对外宣传并开展“担保借款”业务。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伪造“****重工有限公司”公章出具虚假担保借款合同,以第三方担保的名义许以高额回报分别骗取了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50万元,返还利息40500元、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0万元,返还利息27000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民币50万元,返还利息24000元、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6万元,返还利息7050元,剩余本金至今仍未归还。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6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及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前述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怀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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