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共同出资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蟾龙路**大厦**房成立**工作室。三人在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咨询、中介业务。业务员假扮股民吸引他人加入微信群,推介非上市公司股票项目。工作室先后推介了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公司股票项目。股民认购成功后,**股份有限公司将投资款的30%、**有限公司将投资款的25%返还到三人指定的账号。梁某乙根据员工业绩发放提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至案发,三人通过**工作室非法销售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额合计1091.8万元。
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10日、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娟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张;
3.涉案财物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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