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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程某乙、程某甲滥用职权,周某某受贿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0********,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甲局**,住武穴市城区**路**号**。2019年7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经武穴市武穴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9********,汉族,高中文化,武穴市*乙局原水政监察大队大**,住武穴市**号**。2019年7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31978********,汉族,大学文化,武穴市*甲局原副**,住武穴市**大道**号。2019年7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3日退回武穴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武穴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为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施规定范围内的水政监察、水保执法监察、水资源管理、长江河道釆砂管理、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等职能。2017年10月,武穴市*甲局因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行政处罚职能移交给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但继续履行审查审批、日常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2018年2月,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更名为武穴市*甲局。

武穴市玉衡星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海铭星集团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为在武穴境内长江上开采、销售黄砂。该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在长江上非法从事盗采江砂活动。2013年至2016年12月,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有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已另案处理)等人;2017年1月该公司股东变更,由张某甲(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已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为李某甲等人。

2013至2017年7月,在被告人程某甲、周某某担任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大**、副大**,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程某乙担任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副大**、武穴市*甲局**、副**以来 ,多次接受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宴请、唱歌、钓鱼等活动,并在逢年过节时,收受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所送的烟酒、购物卡等财物。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为了得到被告人程某甲的关照,刻意讨好程某甲,称被告人程某甲“老师”。被告人程某甲、周某某、程某乙在长江盗采江砂执法、管理过程中,对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非法采砂活动包庇、纵容、疏于管理、违法从轻、不予处罚,致使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大肆进行盗采江砂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具体滥用职权的行为如下:

1.2013年以来,被告人程某甲、周某某不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日常巡查不及时、巡查频次低、不作详细记载巡查记录。对非法盗采江砂的重点敏感水域龚隆州、田镇马口、龙坪新洲等地未加大巡查频次,而是违法召开采砂业主会议要求不要大规模非法开采,采取“以罚代管”的模式,以完成罚款任务为主要工作,大量处罚船舶非法移动行为,而对非法采砂行为不处罚或降格处罚,导致盗采江砂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控制。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程某乙担任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副大**、武穴市*甲局**、副**后,继续沿用被告人程某甲担任大**期间的管理模式,不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 ,导致非法盗采江砂行为未得到控制。

2.在上级水利部门到武穴检查非法采砂整治工作及集中整治工作前,被告人程某甲都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向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等人提前告知有检查和整治行动,要求他们在风头上不要非法采砂。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后,在上级水利部门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前,安排被告人程某乙提前打电话告知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等人。由于被告人程某甲、周某某、程某乙的提前通知,导致胡某某、吕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盗采江砂行为在上级检查和集中整治时难以被发现,因而逃避处罚。

3.在对武穴江域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管理中,被告人程某甲、周某某、程某乙对非法采砂、船舶非法移动行为从轻、降格处理或不予处理: 

①2013年6月,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彭某某非法盗采江砂行为期间, 李某甲找到被告人程某甲,说是海铭星的船,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程某甲应李某甲的请托,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对彭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按照船舶非法移动处罚。

②2017年3月,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在立案调查万某某的非法盗采江砂行为期间,张某甲、李某甲找到被告人程某甲和周某某,说是海铭星的船,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程某甲和周某某答应李某甲的请求,对万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按照船舶非法移动处罚。

③2017年4月,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在立案调查邹某甲的非法盗采江砂行为期间,张某甲、李某甲找到被告人程某甲和周某某,说是海铭星的船,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程某甲答应张某甲、李某甲的请求,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对万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按照船舶非法移动进行处罚。

④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接到富池海事处报告,称富池海事处执法大队发现有条船舶在牛关矶水域附近非法移动,让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处理。胡某某找到被告人程某甲, 请求免于处罚,承诺将船立即开走。被告人程某甲接受胡某某的请求,对该船舶非法移动行为不作处罚。

⑤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乙在巡江时发现一条采砂船无船舶移动手续,经询问后得知是李某甲找来的船。李某甲找到被告人周某某希望从轻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安排被告人程某乙对该船舶的非法移动行为未予处理。

⑥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乙在巡江时发现一条采砂船无船舶移动手续,经询问后得知是李某甲找来的船,被告人程某乙遂通知李某甲安排人将该船驶离, 对该船舶的非法移动行为未予处理。

二、受贿罪

1.2017年春节期间,吕某甲为使被告人周某某对其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予以关照,放松管理,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周某某现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周某某对其非法采砂行为管理时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被告人周某某继续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放松管理,以赞助被告人周某某买房的名义分四次送给被告人周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1)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开车到被告人周某某家附近的武穴市肿瘤医院院内,在车上送给被告人周某某现金3万元;

(2)201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开车到被告人周某某家附近的武穴市肿瘤医院院内,在车上送给被告人周某某现金4万元;

(3)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甲让被告人周某某到武穴市丽江豪园小区附近的金茗茶庄, 被告人周某某来到金茗茶庄楼下后,李某甲在车上送给被告人周某某现金4万元;

(4)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开车到被告人周某某家楼下,在车上送给被告人周某某现金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程某乙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吕某甲、胡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邹某乙、李某乙、桂某某、查宝友、伍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许某某、章某某、熊某某、舒某某、吕某乙、左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2.书证:(1)水利部长江委、黄冈市、武穴市委、政府、武穴市*乙局等文件;(2)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说明、武穴市*甲局证明;(3)武穴市*乙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巡查日志、记录;(5)会议记录;(7)到案经过;(8)任职、工作职责证明;(9)户籍证明;3.暂扣财物登记表;4.被告人程某甲、周某某、程某乙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周某某、程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水行政执法、管理职责过程中,违规接受娱乐活动、收受他人财物,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为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保护,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造成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程某乙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中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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