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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怀远县人,住蚌埠市怀远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C*****号货车,在灵双路冯庙镇张汪村附近路段,由东北向西南方向超速行驶时,与右前方刘某甲驾驶同向行驶的三轮电车(车上载王某某、刘某乙二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灵璧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近亲属和解,签订了交通事故额外补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5.事故现场勘察、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得到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良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公安贰册,检察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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