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0日由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沈某甲的近亲属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C2****重型自卸货车,沿浦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合区龙池街道槽坊村大徐组路段掉头过程中,撞到行人沈某甲,造成事故,致沈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合并挤压性窒息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徐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建军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