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同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严重超载(核载1315kg,实载4070kg)的鄂FR****号轻型厢式货车,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驶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向,20时28分许,车辆行经瑞安市塘下镇海安霞林村罗山大道154号前人行横道地段,遇行人刘某某自右往左横过道路,周某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车头碰撞刘某某及中央护栏,致中央护栏碰撞对向车道驶来由郑某某驾驶的浙C7****号小型轿车车身左侧,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8日死亡、车辆损坏及中央护栏损坏。经事故责任查明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方已垫付被害人医疗费6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载重计量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车辆保险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货车技术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