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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冈市**办事处**所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栋**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E0****轻便二轮摩托车不按交通标线指示从武冈市都梁路左转王城路111号前地段时,与前方相对方向驶来由柳某某驾驶的湘EG****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6.84mg/100ml。

周某某在被害人柳某某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处置,应视为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9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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