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2211979********,中专文化,居民,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B0****号小型轿车返回居住的唐山市丰润区**小区,行驶至小区内后因约朋友见面又折回,当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小区东门口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某撞倒,致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0mg/100m1,其行为属于醉酒危险驾驶。
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某民事部分自愿和解, 周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共计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丽娟
检察官助理:刘嫱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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