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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安丘市王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王宿路石堆镇派出所门口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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