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5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桂FM****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乡道自西向东由上龙乡民强村村委方向往民强村大陇屯方向行驶,适有游某某驾驶桂F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乡道012线13KM+100M处弯道路段,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佳财
检察官助理 叶 盼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61781****;保证人陈某某(系被告人儿子),联系电话1837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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