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利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份租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开设“**”足浴店。并分别于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2月份招聘田某某、曹某某来店从事浴足保健按摩服务,田某某、曹某某两人应招时明确要在店内从事性交易活动,周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同意两人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并约定每次抽取费用50元。自2019年12月以来多次容留卖淫人员田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交易,并从其处抽取费用。自2020年2月以来多次容留卖淫人员曹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交易,并从其处抽成费用。田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6月6日两次与韩某某发生性交易;曹某某于2020年6月7日与罗某某发生性交易(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得知田某某、曹某某二人被查获后于2020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田某某、曹某某、罗某某、韩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提取照片;5、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到案后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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