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村委**组**号。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1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23时许孙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绥江县中城镇金色年华KTV888包间唱歌,孙某某与张某某准备离开时,张某某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周某某将桌上的啤酒瓶砸向张某某,误伤在场的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口唇破裂,经鉴定,孙某某口唇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通知书、住院病历、孙某某提供票据及微信转账;2.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啤酒瓶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仕林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