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大院内,因停车问题发生冲突,双方互相扭打,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用脚踢伤被害人程某某左脚。
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胫骨髁间突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交叉韧带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狮山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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