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12月8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在被害人凌某甲位于平江县三阳乡电商产业园的**批发商行(平江县**商贸行)担任送水员的工作便利,伙同送水员凌某乙(另案处理),于中午下班后,趁老板和仓管不在,由周某某爬窗进入仓库,从里面将仓库门打开后,将仓库里的矿泉水搬出,用商行送水的三轮摩托车或面包车运走。两人以上述方式先后4次从仓库盗窃怡宝矿泉水,价值共计 6668.5元。两人将盗来的矿泉水转卖给商铺,共计获利53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凌某乙,以上述方式从仓库盗得1.55L的大瓶怡宝矿泉水55件(12瓶/件)后,送至在三阳乡大西村颐华城工地摆摊钟某甲处,由周某某与钟某甲谈好后,以2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钟某甲,获得现金1100元。
2.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凌某乙,以上述方式从仓库盗得1.55L的大瓶怡宝矿泉水55件,以2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钟某甲,获得现金1100元。
3.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凌某乙以上述方式从仓库盗得555ML的中瓶怡宝矿泉水91件(24瓶/件),周某某与赵某某来联系好后,以2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赵某某来,获得现金1800元、精白沙香烟2包。
4.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凌某乙以上述方式从仓库盗得555ML的中瓶怡宝矿泉水10件、350ML的小瓶怡宝矿泉水65件(24瓶/件),以小瓶18元每件、中瓶2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赵某某来,赵某某来通过微信支付周某某1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2.证人钟某甲、赵某某来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凌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微信聊天、转账记录;8.**公司监控视频。
二、妨害公务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三阳派出所民警钟某乙接到被害人凌某甲报案后,带领3名辅警穿着制服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前往瓮江镇仁和村被告人周某某住处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快到周某某家时,民警钟某乙换上便服下车先去查看情况,其它人在车上等待,钟某乙到周某某家后发现没有人在家于是返回面包车上准备回去,正逢周某某驾驶小车载着其家人从外面回来,民警趁会车时将周某某的车拦下,钟某乙带着3名辅警下车来到周某某车子旁,钟某乙站在驾驶室旁敲车窗玻璃后,周某某将车窗放下,钟某乙向周某某出示警官证后,告诉对方他们是平江县公安局的,并询问对方“是否是周某某”,周某某回答“是”,钟某乙要周某某跟他们去公安局协助调查,周某某同意了并自行下了车。周某某下车后,钟某乙抓住周某某的左手手臂和其一起走向民警的车子,走了几步后来到路基边上时,周某某试图甩开钟某乙的手,在钟某乙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跳下旁边的路墈逃跑(路墈高约450cm),导致钟某乙被其拖下路墈摔伤。后在场的辅警追上周某某,将其控制后带上车。经法医鉴定,钟某乙T3、T4、T5椎体骨折,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湖南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乙、钟某丙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六个月以上二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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