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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号,现住会理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攀枝花市**大街**号附**号,采取撬棍破门的方式进入“**房产”门市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办公桌抽屉内的墨镜一副,经鉴定墨镜价值人民币94元。

2.2020年5月8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步行街**号“**门市”,采用撬棍撬锁的方式进入“**门市”,在门市内盗取华硕(X402)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电脑包一个、华硕专用充电器一个、牧马人游戏专用鼠标一个。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人民币955.23元。

3.2020年5月8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攀枝花市**美食城**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后将被害人的一部nova6SE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并用被害人指纹解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手机微信上的现金287.13元分两次转到自己微信上。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19.1元。

4.2020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会理县**医院二楼**科病房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号病床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Y66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75元。

5.202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会理县**医院二楼,趁被害人刘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刘某某放于**号病床枕头下的一部黑色外壳vivoY71型手机盗走。

6.202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会理县**医院二楼,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机,将胡某某放于**号病床枕头下的挎包盗走,后将挎包内的现金800余元盗走,将挎包扔在二楼厕所垃圾桶里,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

6.​视频资料:光碟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远

检察官:潘利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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