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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3********,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盲,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现住弥勒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l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多次到弥勒市**超市、**超市、**超市、**超市盗窃火腿。2020年1月l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弥勒市**超市盗窃两袋火腿后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人赃俱获。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周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火腿47袋。民警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查获的49袋火腿共计价值人民币5007元。现被查获的火腿已发还**超市、**超市、**超市、**超市。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检察官助理:顾永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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