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一天的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巫山县碧水云天11号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摩托车(渝F9****)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350元的价格变卖给摩托修理店的袁某某。该摩托已被扣押返还被害人。
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32号路边,将被害人肖某某的摩托车(渝D5****)盗走,将该摩托停放在巫山县FM广场车库,后丢失。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巫山县章家湾宏旺旅馆被抓获。
经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分别为:2339元(渝F9****)、3190元(渝D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智勇
检察官助理:覃赋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344****;
2.案卷2册,共102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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