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嘉鱼县**镇**大道**号,现住嘉鱼县**镇**大道**号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3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受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为嘉鱼县**镇自来水管网工程采购PE供水管,后周某某通过中间人赵某某与南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订供货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定制250PE管,价格为每米90元,货到付款。周某某实际向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120元每米,货款打至李某某银行账户后,李某某扣除应得部分,将多余货款转至赵某某账户,赵某某再转至周某某账户。自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3月,赵某某共计收到李某某返款249060元,转给周某某198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供货协议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尹伏勇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婷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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