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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梅田镇水楼下新农村处以400元的价格贩卖2小包(约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吴某某吸食。

2.2019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梅田镇水楼下新农村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约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吸食。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鉴定聘请书;宜章县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拟送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表及附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出具的检验报告;

5.搜查、辨认等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搜查笔录、吴某某的辨认笔录、疑似毒品称量及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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