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9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1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旧岑溪市**巷,以当期香港、澳门“六合彩”开出的号码作为中奖号码,接受参赌人员现场现金或微信转账支付****,并在开奖后当场赔付,每期收受投注金额1000至4000元钱不等,组织有十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7万多 元,获利9275.16元。2020年6月3日晚,周某某正在收受他人投注单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六合彩”形式,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7万元,获利9275.1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乙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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