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4********,汉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租住黄冈市黄州区十字街**。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8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4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周某某在黄州十字街接转他人“桔色成人”用品店用于个人经营性保健用品零售。2016年底和2018年2月份,周某某先后两次以每盒10元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处购进“动情伟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周某某共销售“动情伟哥”249人次,其销售金额为222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记录本,黄冈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2.证人方林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黄冈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对涉案两批次动情伟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经营门店和“动情伟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 征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处所:黄州十字街宝塔路1号“桔色成人”用品店,联系电话1557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79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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