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该周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8年被告人周某某在勉县**镇**街道开办经营“**大夫牙科”诊所,主要对牙齿缺失和浅龋的病人进行修复和填补牙齿。1992年至1995年期间该周经营药材生意,停止牙科诊所的营业,1996年后继续经营“**大夫牙科”诊所。2008年10月10日,勉县卫生局在对周某某因不具备执业医师条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无证行医决定予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09年7月22日,勉县卫生局再次因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决定予以停业、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被告人周某某停止营业,到了2012年前后,该周继续在勉县**镇**街道开办“**大夫牙科”诊所,直到2020年6月10日,勉县卫生健康局对周某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立案调查,责令周某某关停诊所,扣押诊所内相关医用器械,并于同月30日将该案移送勉县公安局。
经勉县卫生局在民科全国医疗机构及全国医师联网注册系统查询核实,无被告人周某某的执业许可及执业资格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本案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在勉县**镇**街道开办经营“新镇周大夫牙科”诊所,擅自为他人进行补牙、安装假牙等医疗活动,并于2008年10月10日、2009年7月22日因非法行医被勉县卫生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于2012年后继续非法行医,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雅雯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举证提纲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医用牙科手机二部、吸唾器二个(当庭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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