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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3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因其叔父周某丙和受害人周某丁之间存在土地纠纷,其父亲周某戊为此经常和周某丁发生矛盾。被告人周某甲为此多次逞强斗狠,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6日13时许,在大金镇周干村周某乙,被告人周某甲因其叔父周某丙与周某丁之间的土地纠纷,用石头将周某丁家大门四扇不锈钢门砸坏,一楼主卧窗户玻璃砸破。

2.2018年11月7日14时许,在大金镇周干村周某乙,被告人周某甲因其叔父周某丙与同垸周某丁之间的土地纠纷,用碎石块将周某丁家大门的两个侧门、一楼主卧窗户砸坏。

3.2019年8月8日9时许,在大金镇周干村周某乙,被告人周某甲在自家住宅中看到其父周某戊和周某丁打架的相关材料后,产生报复周某丁的心理.周某甲随后手持砖块将周某丁于大金镇周干村的住宅中一楼大门,大厅中的祖宗牌位,电子钟、餐桌,主卧中的电视、卫生间的浴室柜砸坏。

4.2019年8月9日9至10时许,在大金镇周干村周某乙,被告人周某甲再次手持砖块将周某丁住宅一楼大门、后门、厨房门、卫生间推拉门、客厅餐桌椅、客厅祖宗牌位、主卧路由器DVD、厨房高压锅、卫生间浴室盆等物品砸坏。

经武穴市**局**中心认定,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8月8日、8月9日任意毁损的价值为4420元。被告人周某甲在到案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周某丁的损失,现已取得受害人周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说明、前科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己的证言;3.受害人周某丁的陈述;4.检查笔录、勘验笔录;5.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书;6.通话录音光盘1张;7.被告人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欣玲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已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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