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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未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乡**村**组。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5年1月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1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史某(未满16周岁)、周某乙(已判决)窜至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柯家垭1组光明小区第三排1单元801室,翻窗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现金50余元。

2.2017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史某、刘某某、田某某、尤某某(均未满16周岁)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花果中心小学旁居民楼下,盗窃被害人周某丙停放在此的一辆大阳牌DY110-ZH-19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940元),后周某甲等人在将该三轮摩托车推离现场时被他人发现,遂弃车逃跑。

3.2017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史某、刘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79号里15号1栋1单元301室,翻窗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卓某某家中现金18700元,三星G9198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6195元)、小米手机一部,黄鹤楼软红香烟一条(鉴定价值250元)。

4.2017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十堰市张湾区花果乐业成小区5号楼2单元201室,翻窗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阮某某家中GT-19082i型三星牌手机1部(鉴定价值222.30元)、MP3播放器、瑞士军刀、衣服等物。三星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2017年5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李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聚源酒家,踹坏门锁进入店内,盗窃店内现金70余元,黄鹤楼硬珍香烟4包(鉴定价值160元)。作案后,周某甲等人将店内安装的大华牌监控DH-5104H型主机(鉴定价值522.62元)拆下并扔到附近河里,造成该监控设备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犯周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109.9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鄂燕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证据卷宗壹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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