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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超平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周超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五里堆居民自建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超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周超平使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采用拉车门或者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盗窃4次,盗窃现金110200元人民币,盗窃男士挎包2个、学生书包1个,分别是:

1、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超平在绵阳市游仙区芙蓉金城河滨茶楼外,用事先准备好的安全锥将停放在茶楼外车牌为川B7****的车窗砸碎,将车内副驾驶位置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盗得包内现金11万元人民币。

2、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超平在绵阳市游仙区老龙山下居民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安全锤将停放在路边川B6****的车窗砸碎,盗窃现金200元。

3、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超平在绵阳市游仙区职教中心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安全锤将停放在路边川B6****的车窗砸碎,盗窃一个男士黑色单间斜挎包。

4、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超平在绵阳市游仙区老龙山下民生路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安全锤将停在路边川B9****的车窗砸碎,盗窃一个宝蓝色学生书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超平采用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超平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并得到受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周超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同意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超平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力

检察官助理:梁超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9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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