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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曹刚、邓富允等5人开设赌场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陈湘尹,曾用名:陈威,绰号:顺溜,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临武县**乡**居委会**综合社。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再次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9月19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曹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临武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富允,曾用名:邓庭光,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镇**居委会**组。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临武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猪婆,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居委会**路**号,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路**号。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临武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小区**栋**室。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临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湘尹、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16日,宋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湘尹负责为赌场放哨,并收取200元至300元/次的好处费,期间共为赌场放哨20次,非法获利4000元。

2、2018年7月28日至8月14日,被告人陈湘尹伙同被告人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商议在“7播”直播平台上利用“老虎机”(赌博机)开设赌场,并购买了3台赌博机在被告人肖某某租住的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单元**室,利用手机直播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陈湘尹、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轮流负责直播、接受投注,并冒充观众参赌吸引参赌人员,被告人肖某某亦帮忙接收投注、冒充赌客参赌、打扫卫生等。期间,共组织168人参赌,接受投注973次,累计赌资106800元,非法获利95964元。

被告人唐曹刚、邓富允、肖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湘尹能够如实供述在“7播”直播平台上利用“老虎机”(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湘尹、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肖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湘尹、唐曹刚、邓富允、肖某某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万某某、罗某某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明细,办案说明,宋某某的原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罗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湘尹、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肖某某及同案犯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湘尹以营利为目的在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放哨,非法获利4000元;陈湘尹伙同被告人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168人,非法获利9596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湘尹在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陈湘尹及被告人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在直播平台开设赌场期间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在直播平台开设赌场期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湘尹、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肖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唐曹刚、邓富允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人;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丽明

检察官助理:王昆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湘尹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曹刚、邓富允、王某某、肖某某现在家候审

2. 移送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

3、证人:万某某、罗某某、谭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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