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V****号小型轿车,沿本市30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陈集镇开发路22路交叉路口处,与沿该路段由北向南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3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民事赔偿尚未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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