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唐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钟某某(已判)、董某某(已判)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南新区小区四区、五区、八区及江阳区城南二号等多处无名茶楼开设赌场,以斗牛牛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除去必要开支后,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达37000元。其中唐某某获利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退赃12000元。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娟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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