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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23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02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兴义市幸福路留恋KTV门口持刀将前女友何某某及何某某的现男友高某某杀伤,经鉴定何某某右下腹、右腰外侧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岚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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