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12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是中国共产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09月0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到**镇**村委会**村叶某某家附近玩耍。看到叶某某家二楼后边房的窗没有关。于是去到附近烂屋处拿了一把烂梯子从梯子爬上叶某某某某楼房内。并用自家带来的剪刀将房间内木箱撬开,盗走里面现金100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份某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到**镇**村委会**村林某某家,见林某某家门没有锁只是虚掩着,于是入屋上到二楼入到房间里面,其当时打开了房里面的大柜,看到柜下面的柜桶是锁着的。其在那个衣柜里面的报纸上面找到了两条钥匙,用钥匙打开了衣柜下面的一个柜桶。并在那个柜桶盗走了500元。
3、2019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到**镇**村委会**村的李某某家。当时李某某家门没有锁的,大门只是合上了。被告人唐某某当时打开了门之后看到屋里没有人,于是就在一楼地下的房里面,在床头席子下面盗走了500元。
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木棍把林某某家中窗门撬开进入林某某的屋内,被告人唐某某在林某某的床头上盗窃了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份;2、被害人陈述4份;3、证人证言4份;4、鉴定文书1份;5、辨认、指认笔录若干份;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7、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健凡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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