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19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来凤县**村小地名**园的山林中安放猎夹猎捕野生动物,期间猎捕到金鸡一只、泥猪三装潢、果子狸一只、田榜兔两只、竹鼠一只,并将**镇**村村民田某某的两头黄牛夹伤。唐某某将猎捕来的部分野生动物出售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来凤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来凤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来凤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来凤县**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来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证明一份;2.证人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来凤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禁猎期及禁猎区安放猎夹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拥军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监视居住在来凤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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