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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3时,被告人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自罗田县凤山镇黄道山村往罗田县大河岸镇周家咀村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凤山镇大塘垸村路段时,与行人潘某某发生碰撞,致潘某某受伤。罗田县大河岸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商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民警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1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凤山中队依法认定,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肩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6.视频光盘;7.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若刚

2020年7月15

                             

附: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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