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家住修水县**镇**村**移民点。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修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家住修水县**镇**村**移民点。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修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一起在山口镇秀水村古塘二组“竹子败”山场盗伐林木1次,盗伐林木原木材积1.3立方米,经修水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换算,折合活立木蓄积1.8571立方米。
2019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一起在山口镇秀水村古塘二组“竹子败社对面”山场盗伐林木2次,盗伐林木原木材积1.1立方米,经修水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换算,折合活立木蓄积1.5714立方米。
2019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一起在山口镇杨坑村十组“坝角里”山场盗伐林木3次,盗伐林木原木材积2.3立方米,经修水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换算,折合活立木蓄积3.2857立方米。
2019年5月,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一起在山口镇秀水村古塘三组“大埂背”山场盗伐林木1次,盗伐林木原木材积0.2立方米,经修水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换算,折合活立木蓄积0.2857立方米。
2019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独自在山口镇秀水村古塘三组“大埂背”山场盗伐林木2次,盗伐林木原木材积0.7立方米,经修水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换算,折合活立木蓄积1立方米。
2019年5月,被告人莫某甲独自在山口镇秀水村古塘二组“三金社沟至叶家”山场盗伐林木1次,盗伐林木原木材积1.2立方米,经修水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换算,折合活立木蓄积1.7143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在同一年中连续作案、多次作案,盗伐林木数量累计原木材积分别为5.6立方米、6.1立方米,经修水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换算,折合活立木蓄积分别为8立方米、8.714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杨某甲、莫某乙、周某丙、杨某乙、郑某某、莫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人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建议分别判处喻某某、莫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虹宇
检察官助理:高英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