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图某某盗窃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图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9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图某某在新巴尔虎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萨如拉图布嘎查将牛群从夏营地赶往冬营地途中,发现有一头牛犊混入其牛群,其将牛犊跟牛群一起赶至自家冬营地。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图某某将牛犊拉到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以人民币7400.00元的价格卖给查某某。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犯罪嫌疑人图某某盗窃的一头牛犊价值为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谅解书、证人查某某证言、被害人其某某陈述被告人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牛犊混入自家牛群撵走后,拉至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图某某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新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