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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9********,汉族,初中,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组,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日**时**分,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GJ****号二轮摩托车,由平利县**镇**村驶往平利县**镇**口村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公路**KM+**0M处时,未确保行车安全、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入右侧公路边沟,造成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因夏某某受伤严重出警人员无法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随将夏某某带至平利县**镇卫生院抽取其血样,并将抽取的血样指派专人送至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乙醇浓度检验鉴定结果为:20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夏某某对检验鉴定结论无异议。

上述犯罪事实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酒醉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202043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195****);

2、本案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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